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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新信息来源: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力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04-29 浏览量:

机关各科室、系统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十二次党代会和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能,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城乡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系统执行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执行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执行力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实践能力,是引领发展、履行职责、执行命令、完成任务、解决问题的操作能力,是能力、素质、效率、作风的综合反映。执行力建设的目的是通过构建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推进各项战略决策、工作部署和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依职权按程序作出的决定、指示、批示等有效落实。加强执行力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促进各项任务落实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当前,我市城乡建设事业正处于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全系统干部队伍的执行力总体上较强,能够适应城乡建设发展新形势和新任务的基本要求,但也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集中表现为:部分干部职工对局党委的决策部署、工作安排,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工作作风散漫,无所作为,能力不足,不能适应城乡建设新发展的需要;意志消沉,不思进取,工作按部就班,得过且过,责任心不强、事业心不够等。这些问题虽然存在小范围个别人身上,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局党委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损害了全系统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必须进一步强化措施、狠下决心,切实加以解决,务求取得实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争当“执行的先锋、落实的楷模、创新的典范”的总体要求,以维护局党委权威为核心,以狠抓工作落实为关键,以提高工作绩效为宗旨,通过“创新督查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效能建设、强化过错追究”等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升全系统干部队伍的执行能力,为加快建设魅力幸福新滕州提供强有力的执行保证和效能保证。
   (二)工作目标:加强执行力建设要努力实现“六个更加”的奋斗目标,即广大干部职工无怨无悔抓城建的信心更加充足,破解难题求发展的斗志更加旺盛,任劳任怨干工作的作风更加扎实,各项工作执行更加顺畅、落实更加有力、效果更加明显。
   三、工作重点和追究机制
   (一)强化执行,提高效率。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政策,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局党委会议和其它重要会议决定事项,上级部门交办及局党委领导重要批示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等,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承办单位要大力推行“立说立行、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工作理念,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局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不得弄虚作假、阳奉阴违、敷衍塞责。凡因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办结或因工作不落实,对住房城乡建设局决策不执行或执行出现偏差,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对责任人按照《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督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二)严明纪律,提高效能。局机关科室、局属单位要以“加强效能建设、提高执行力”为主题,认真解决本单位干部职工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通过严明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全体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效能监察和有关规章制度,严禁党员干部赌博,严禁上班时间在网上打牌、下棋、聊天、玩游戏或在休闲娱乐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上班时间聚众打牌、下棋,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各单位要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认真落实党务公开、行政管理公示制、社会服务承诺制、岗位目标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AB角对换制、首查免罚制、罚就底线制、效能考评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效能监察制度,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审批制度,严禁在工作中出现相互推诿扯皮、态度生硬、作风粗暴、刁难服务对象等现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责任人按照《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组织保障
   提高执行力,关键在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执行力建设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政务督查室。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强化“一把手”的责任意识,对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的重大事项、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带头执行落实,带头提速提效,要坚决纠正推诿扯皮、办事拖沓以及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坚决制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坚决杜绝执行重大决策态度不坚决、行动不迅速的现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实现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和纪律保证。
附件:1、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督查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2、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务督查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住建系统的执行力,促进各项决策的落实和政令畅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滕发[2009]10号)和《关于治理“庸官、懒官、逍遥官”的意见》(滕发[2009]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局党委中心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开展工作,切实为中心工作服务;
   (二)在领导授权和职责范围内严格督查,不替代职能科室和相关单位工作;
   (三)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发现和反映决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适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注重实效,有查必果,对督查的事项要狠抓落实,及时跟踪督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督查与考核相结合,把考核纳入督查的总体部署之中,实行督查工作重点与考核指标体系的衔接与互补,实现督查与考核真正意义上的结合,促进督查与考核工作共同提高。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局党委会议和其它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上级部门交办及局党委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落实的事项;
   (五)上级领导和局领导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要求办理的事项;
   (六)上级领导和局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等重要批示要求落实办理的事项;
   (七)其它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分解立项。对需列入督查的事项进行分解,明确落实目标、时限和责任单位,对需多个单位共同承办的事项,明确牵头或主办单位,由局政务督查室及时立项登记、编号,印发督查通知或填写《督办通知单》,转承办科室或单位办理。
   (二)督促检查。督促各承办科室或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所承办的工作任务。除采用电话督查和信函督查等常规方式外,对决策实施和工作部署落实中涉及全局或难以落实的问题,采取跟踪督查、联合督查、协调督查等方式进行督查落实。承办科室或单位要对督办的事项及时回复,严格报告制度,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对于承办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于规定日期前上报办理结果,对于无明确时限规定的一般应于5日内报告办理结果。
   (三)审核呈报。承办科室和单位在办结督查事项后,须及时写出情况报告,报告内容要完整、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由科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单位要加盖公章),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督查室。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事项,要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并做出相应说明。局政务督查室收到报告后,经核实,将报告反馈给局主要领导,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有关领导未提出否定意见即可注结。如果领导同志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将领导意见转达承办科室或单位,由承办科室或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每件督查事项办结之后,应将交办原件、办理结果及相关材料等一并由局政务督查室整理归档。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催办督查。对常规性工作任务,采取电话催办、发督查通知等形式,督促承办科室或单位按时上报落实情况。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分解立项,确定承办科室和单位,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人员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联合现场督查。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事项,由局政务督查室联合相关科室到现场进行督查,限期解决。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的问题,在阶段性督查的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进展情况。
   第七条 考核和责任追究。对分解立项督查的内容予以全面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1、对市委、市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决策部署、会议决议以及局党委领导重要批示安排事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影响政令畅通的。
   2、对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不请示报告,擅自作主,盲目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工作损失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3、因工作懈怠,态度消极,措施不力等原因影响各项任务的保质保量完成,损害工作大局的。
   4、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间进行决策,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5、因责任意识不强或不作为、慢作为、不会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效能低下而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第八条 责任追究方式主要为:1、效能告诫;2、诫勉谈话;3、待岗学习;4、调整工作岗位;5、责令辞职;6、免职或辞退。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根据情节轻重,既可单独给予处理,也可合并给予处理。
   第九条 责任划分。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1、对情节轻微,后果不大、影响较小的一般过错,给予效能告诫、诫勉谈话、待岗学习等处理;
   2、对情节及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等处理;
   3、对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给予免职或辞退以及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
   对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追究的加重一至两个档次处理。
   第十条 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结果运用
   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诫勉谈话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待岗学习、调整工作岗位的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的定为不称职。待岗学习期间必须按要求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岗位职责的有关文件等,并认真检讨存在问题;期限一个月,期满后经考试、考评后,视情况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或加重处理直至辞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查工作制度(试行)》(滕住建发[201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履职力、执行力和公信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确保依法、高效、正确履行职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滕发[2009]10号)和《关于治理“庸官、懒官、逍遥官”的意见》(滕发[2009]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全体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和责任追究。对效能监察工作予以全面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1、对党员干部赌博的,就地免职,并给予党政纪处分。
   2、对上班期间在休闲娱乐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3、对上班时间在网上打牌、下棋、聊天、玩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4、对上班时间聚众打牌、下棋,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未落实党务公开、行政管理公示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办事透明度不高的。
   6、未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职责混乱,相互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的。
   7、未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AB角对换制、首查免罚制、罚就底线制、效能考评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行政效能监察制度,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不便,有损政府形象的。
   8、对态度生硬、作风粗暴、刁难服务对象等违反效能监察规定,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稳定的。
   9、无法定依据,违反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或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的。
   10、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的事项不受理或不许可的;对受理的许可事项不在“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11、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有法不依,擅自改变规定范围、时限和标准以及“吃拿卡要报”等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和整体形象的。
   12、按要求应进入行政审批大厅的审批事项而未进入的;应向审批大厅窗口授权而未充分授权,存在“体外循环”、“两头办理”的。
   13、在实施检查过程中,违反检查有关规定制度或入企检查不进行备案的。
   14、在实施行政征收和处罚过程中,未按相关程序、种类和幅度规定进行征收、处罚,未按规定使用法定票据或违反其他规定的执收执罚行为。
   第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主要为:1、效能告诫;2、诫勉谈话;3、待岗学习;4、调整工作岗位;5、责令辞职;6、免职或辞退。以上问责方式,根据情节轻重,既可单独给予处理,也可合并给予处理。
   第五条 责任划分。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1、对情节轻微,后果不大、影响较小的一般过错(主要指被滕州效能监察机关检查通报批评的),给予效能告诫、诫勉谈话、待岗学习等处理;
   2、对情节及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主要指被枣庄效能监察机关检查通报批评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等处理;
   3、对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主要指被省效能监察机关检查通报批评或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的),给予免职或辞退以及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
   对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责任追究的加重一至两个档次处理。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进行。
   第七条 责任追究结果运用
   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诫勉谈话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待岗学习、调整工作岗位的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的定为不称职。待岗学习期间必须按要求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岗位职责的有关文件等,并认真检讨存在问题;期限一个月,期满后经考试、考评后,视情况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或加重处理直至辞退。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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