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莒南县以创建国家园林县城为契机,不断加大各项投入,积极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倾力打造一批城市生态精品园林工程,加速生态惠民,全面提高居民生活幸福指数。打造民生园林之城,进一步方便市民生活按照城市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创城要求,结合莒南县城市建设实际,采取拆墙建绿、破硬建绿、空地绿化等形式,积极主动地在城市街头增建一批实用性强、贴近群众生活的街头绿地和小游园;积极加快节能减排步伐,加大城市绿色建筑材料推广运用;新建城市公厕、林荫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道路绿地和广场绿地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辖内的环境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设绿地、别墅庭院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四)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地; (五)防护绿地,是指以隔离、卫生、安全为目的的林带和块状绿化用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依托自然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实行责任制,具体责任单位为:(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由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中的庭院绿化,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 (五)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绿化,由泰山管委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市、铜山区、贾汪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
第二章 绿化规划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不低于规定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3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逐步达到10
最美芳菲四月天,滨河景区春色满园,碧桃开得正艳,梨花欺霜赛雪,海棠绚丽如云…… 4月14日上午,由市园林局沂蒙晚报共同发起“春季赏花团”活动在滨河景区举行,20名市民应邀来滨河景区赏花观景,一起感受自然,享受生活,领略春天的美好。滨河景区祊河管理所准备了观光游览车和讲解员陪同大家一起走进滨河景区,介绍沿线花色品种,讲解景点历史典故,解答园林绿化知识,在宜人的春风中,人们走入花海,感受春的气息,尽赏景区美景,欢声笑语不断。 近年来,滨河景区早已集“水、岸
第三十二条 建设、规划、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查处各类投诉、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 损毁、损坏或破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应赔偿损失。赔偿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 建设、规划、城市综合执法等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美化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潍坊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密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3月19日上午,临沂市园林局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对临沂某小区绿化情况进行监察执法,临沂电视台、临沂日报社、沂蒙晚报、鲁南商报、大众网等媒体记者随同进行跟踪报道。位于海关路的某小区于2009年11月开工,2010年9月交房,规划绿地面积为6367平方米,规划绿地率37.9%。执法监察人员对照小区绿化规划设计图,用GPS测绘仪器对其绿地占用率进行测量,经过测算,共缺少绿地面积1380.94平方米,实际绿地率为29.68%。存在小区绿地变菜园、绿地占用、苗木内容改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建设现代化园林旅游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