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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之附则

新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2-28 浏览量: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道路绿地和广场绿地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管辖内的环境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建筑附设绿地、别墅庭院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四)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地;

  (五)防护绿地,是指以隔离、卫生、安全为目的的林带和块状绿化用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城市环境的林地和风景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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