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之监督检查
新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2-22 浏览量:
第三十二条 建设、规划、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查处各类投诉、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损毁、损坏或破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应赔偿损失。赔偿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建设、规划、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及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