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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新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2-21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美化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潍坊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密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管、规划、公安、交通、环保、工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将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用于绿化养护的支出不得低于15%,城市绿化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的8%),保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积极开展绿化达标、花园式单位和花园式小区等社会性创建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绿化事业,创建园林城市。  第七条 搞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落实义务植树任务和责任,城市中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每人每年3至5株的义务植树任务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进行立体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采取各种形式,利用空闲地植树养花种草,进行美化绿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绿化设施和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坏绿地、绿化设施以及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园林科研,推广应用新技术;引导和提倡社会认建、认养绿地,逐步推行城市绿化市场运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织城市绿化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应当坚持城市自然与人文特点相结合、远景目标与近期安排相结合和突出生态效益原则。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并明确划定城市绿线控制范围。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规划许可时,须先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绿化指标及建设单位绿化任务完成情况。经审查合格,在其申报图纸上加盖绿色图章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具体比例,按照《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的意见》(高政发[2006]1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因特殊情况达不到标准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

第十五条 鼓励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等设计方案应当按程序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严格实行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监理企业的资质审验,推行绿化工程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和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用水的管网和绿化用水量要纳入城市给水规划和建设计划,发展节水型绿化,逐步减少水资源消耗。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城区(东至胶河、西至豪迈路、南至朝阳大街、北至醴泉大街)重要公共绿地、主干道(部分路段延伸至高速公路、西外环、潍胶路,城区主干道明细表附后)绿化,由市建设局负责。各相关镇(街区)负责辖区内除本条第(一)款范围之外的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和自行建设的道路绿化、公共绿地、单位绿化等绿化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

(四)居住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所有新建绿地的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养护管理单位给予技术指导。养护管理单位应按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应按有关规定限期归还。

城市规划区内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开设游乐设施和服务网点及其他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沟、挖坑、采石、取土、拦河截溪;

(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物,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

(三)放养家禽、家畜;

(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

(五)其他可能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需按程序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依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采伐许可证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保护树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土地使用者所有;

(二)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城市树木所有权证书,由市政府颁发。

第二十七条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先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并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修剪费用,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因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或个人须按规定修复或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管线安装或其它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迁移树木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局,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

(一)非技术性修剪、剥皮、挖根;

(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树、折枝、摘果;

(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市建设局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镇(街区)负责监督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潍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2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名木由潍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由市城市管理局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占用绿地和损害树木花草的补偿标准、赔偿标准,按照《潍坊市城市绿化赔偿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参照《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试行)》(鲁建公发[1994]50号)和《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1日。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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